当前位置:首页 > 新闻中心 > 海悦新闻

海悦新闻

关于海悦药业与莱美医药欣炜歌代理合同纠纷案的 开庭公告(一)

关于海悦药业与莱美医药欣炜歌代理合同纠纷案的

开庭公告(一)

 

长春海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海悦药业”)与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庆市莱美医药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莱美医药”)他达拉非片(欣炜歌)合同纠纷一案(传票详见附件一),于2020年10月21日上午8时40分,由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。现就本案进展情况做出如下披露:

 

海悦药业与莱美医药于2018年5月13日签订了《他达拉非片(欣炜歌)中国区授权协议》(以下简称“《授权协议》”),约定海悦药业将其生产的他达拉非片(欣炜歌)中国区销售代理权附条件授权给莱美医药。如莱美医药没有达到约定年销售任务量的80%,海悦药业有权取消其销售代理权,不予返还销售权转让金,并终止本协议。

 

2019年3月15日,双方签订了3-6月《购销合同》,约定莱美医药当期购货数量为150万片,实际购货数量为45.5万片,当期合同完成率为30%;2019年5月,在莱美医药提供的6-8月要货计划中承诺当期购货数量为218.12万片,实际购货数量为8.57万片,当期完成率为4%。莱美医药3-8月实际完成购货量47.88万片,为计划购货量的16.15%,不足全年任务量的4.8%,具体数量如下表所示:

QQ拼音截图20201021182207.png

 海悦药业按1:1比例赠送莱美医药他达拉非片(欣炜歌)市场价值近4000万元人民币。

 

2019年9月4日,双方协商后再次签订《购销合同》,合同中约定莱美医药应于10月15日前向海悦药业支付当期合同余款800万元,但莱美医药并未履约。

 

2019年11月19日,海悦药业函告莱美医药(告知函详见附件二),如2个工作日内未能提供履约措施及《购销合同》约定余款800万元,则视同莱美医药自动放弃中国区销售代理权资格,授权协议终止。然莱美医药并未如期履约,故《他达拉非片(欣炜歌)中国区授权协议》已于2019年11月21日解除。

微信图片_20201021164707.jpg 

特此说明。

 长春海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

2020年10月21日       


附件1-传票.jpg


附件2-告知函2019.11.19.jpg



Copyright © 2008-2015 长春海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. 皖ICP备05017582号 互联网信息服务证书编号(皖)-非经营性-2015-0024